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中央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統計部門批準。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本制度要求,制訂本省的地方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并報當地統計部門批準后報國家糧食局備案。
一、總說明
(一)本調查項目的作用和意義。適應糧食流通形勢發展變化需要,科學有效地組織糧食統計工作,促進糧食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充分發揮統計在糧食流通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本調查項目的統計對象和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糧食流通行政管理的部門和經營活動為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業務和以糧食為生產原料的養殖、飼料及食品釀造、酒精、淀粉等加工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糧油科研單位、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
(三)本調查項目的主要指標內容。糧食流通統計中各類糧油企業的收購、銷售、進出口、庫存和價格,以及糧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調查中城鎮、鄉村居民戶、從事糧油收儲、加工和轉化用糧企業的生產、消費、省際間購銷等指標,及時反映糧食的地區流向、庫存品種布局、消費去向和糧食價格變動情況;糧油倉儲設施和投資情況等指標,反映社會糧食倉儲設施的規模和布局;糧食產業經濟中主要產品設計生產能力、實際產量、研究開發投入、工業總產值等指標,反映糧食產業經濟發展規模、速度、效益和變化趨勢;糧食行業機構和從業人員構成等指標,了解和掌握全行業組織機構和人員結構變化;糧食科技統計,調查了解糧食行業科研單位和企業的科研投入、產出情況。
(四)本調查項目的時間要求和調查頻率。夏糧小麥、早稻、油菜籽和秋糧主要糧食品種和地區的季節性收購報表,采用五日報告制度;糧油價格監測,采用每周報告制度;各類企業商品糧油收支、最低收購價等國家政策性糧油收支、中央和地方各級儲備收支、糧食產業經濟報表的產量指標,采用每月報告制度;糧食產業經濟報表的經濟、技術和產能等指標,采用年度報告制度;鄉村居民戶存糧情況,采用年度報告制度,以每年4月30日為時點進行調查;城鄉居民糧油收支存報表,單位基本信息、糧油倉儲、糧食行業機構人員、糧食科技統計報表,采用年度報告制度,在每年年末調查。必要時,根據糧油市場形勢變化,調整監測頻率和統計范圍。
(五)本調查項目的調查方法、組織方式和渠道。根據調查內容和對象的不同特點,通過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逐級調查、匯總上報和企業網絡直報等組織方式,對轄區內各類糧油企業和調查對象分別采取全面調查、重點調查和抽樣調查相結合的調查方法完成相關統計調查項目。即國有糧油企業采取全面統計報表;非國有糧油企業,采取全面調查與抽樣調查相結合的辦法;社會糧油供需平衡調查,針對城鄉居民戶、以及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的糧食、食用油收支等情況采取抽樣調查,城鄉居民戶調查結果僅供內部參考。
(六)本調查項目的調查結果提供使用范圍。主要糧食品種的季節性收購進度、月(年)度收購量等情況,通過政府網站、報刊雜志向社會發布。其他統計信息的使用范圍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報表目錄
表號 | 表名 | 報告 期別 | 填報范圍 | 報送單位 | 報送日期及方式 |
GL 01表 | 年報 | 轄區內各類涉糧企業、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 | 次年1月20日前,網絡報送 | |
GL 02表 | 月(年)報 | 轄區內各類涉糧企業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 | 月報月后7日前,年報次年2月底前,通過網絡報送 | |
GL 03表 | 五日報 | 轄區內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 | 自起報日開始后逢1、6、11、16、21、26日,電話或網絡報送 | |
GL 04表 | 糧油價格監測周報表 | 周報 | 國家糧食局確定的糧油市場價格監測直報點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糧油市場價格監測直報點 | 每周二,網絡報送 |
GL 05表 | 商品糧油收支平衡月報表 | 月報 | 轄區內各類糧油企業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 | 月后7日前,網絡報送 |
GL 06表 | 地方儲備糧油收支平衡月報表 | 月報 | 地方儲備糧油承儲企業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 | 月后7日前,網絡報送 |
GL 07表 | 地方政策性糧油收支平衡月報表 | 月報 | 地方政策性糧油收儲企業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 | 月后7日前,網絡報送 |
GL 08表 | 社會糧油供需平衡調查表 | 年報 | 轄區內被抽查的糧食收儲、加工和轉化企業、城鄉居民戶、餐飲企業、單位食堂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 | 次年3月底前,網絡報送 |
GL DCB表 | 城鄉居民戶糧油收支平衡基礎調查表 | 年報 | 轄區內被抽查的城鄉居民戶、餐飲企業、單位食堂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 | 次年3月底前,5月底前,網絡報送 |
GL 09表 | 糧油倉儲設施統計年報表 | 年報 | 轄區內各類糧油企業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網絡報送 |
GL 10表 | 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情況年報表 | 年報 | 轄區內各類糧油企業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網絡報送 |
GL 11表 | 糧食從業人員情況年報表 | 年報 | 各類涉糧機關、企事業單位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網絡報送 |
GL 12表 | 糧油科技基本情況年報表 | 年報 | 糧油科研單位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網絡報送 |
解讀:《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