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處罰 項目 | 違反 條款 | 處罰依據 | 處罰種類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 | 裁量標準 | 實施機構 |
1 |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六條: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 罰款 | 從輕 |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糧食收購企業第2次被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從重 | 糧食收購企業超過2次被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罰款。 |
2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 警告、 罰款 | 從輕 | 涉及糧食數量不足1噸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涉及糧食數量1噸以上且不足20噸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每噸1萬元的標準予以罰款。 |
從重 | 涉及糧食數量20噸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罰款。 |
3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 警告、 罰款 | 從輕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經查證屬實,欠付時間不足15天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經查證屬實,欠付時間在15天以上45天以下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經查證屬實,欠付時間在45天以上2個月以下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經查證屬實,欠付時間在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從重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經查證屬實,欠付時間3個月以上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罰款。 |
4 | 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 警告、 罰款 | 從輕 | 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1000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期限過后仍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從重 | 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5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罰款。 |
5 | 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 警告、 罰款 | 從輕 | 同一年度(自然年,下同)內首次發現未建立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同一年度內第2次發現仍未建立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同一年度內第3次發現未建立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從重 | 同一年度內發現未建立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超過3次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罰款。 |
6 |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 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警告、 罰款 | 從輕 |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尚未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雖然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結果,但經警告仍不改正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造成實際損害結果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從重 |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造成嚴重損害結果或者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罰款。 |
7 |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不得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 警告、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從輕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罰款。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從重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罰款。 |
8 |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章“糧油出入庫管理”、第四章“糧油儲存管理”有關規定。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警告 罰款 | 從輕 |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從重 |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或者不良影響、尚未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含3萬元)罰款。 |
9 | 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擅自變換政府儲備糧品種、變更政府儲備糧儲存地點,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的行為 |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擅自變換政府儲備糧品種、變更政府儲備糧儲存地點;(二)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三)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 |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八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 從輕 | 涉及糧食數量不足50噸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罰款。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涉及糧食數量50噸以上,不足200噸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從重 | 涉及糧食數量200噸以上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罰款。 |
10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虛報糧食收儲數量,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虛報、瞞報政府儲備糧數量;(九)在政府儲備糧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十)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府儲備糧,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十一)擅自動用政府儲備糧;(十二)其他對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造成影響或者違反政府儲備糧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八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 從輕 | 涉及糧食數量不足50噸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罰款。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涉及糧食數量50噸以上,不足200噸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從重 | 涉及糧食數量200噸以上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罰款。 |
11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六)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七)以政府儲備糧對外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八)利用政府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九)在政府儲備糧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八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 從輕 | 涉及金額不足5萬元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罰款。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涉及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從重 | 涉及金額20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罰款。 |
12 | 糧食經營者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的需要。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一條: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九條:糧食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或者拖延承擔糧食應急任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 從輕 | 《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Ⅳ級應急響應狀態下,不按照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Ⅲ級應急響應狀態下,不按照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Ⅱ級應急響應狀態下,不按照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
從重 | 《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Ⅰ級應急響應狀態下,不按照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罰款。 |
13 |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 | 《退耕還林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 | 《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非法供應的補助糧食數量乘以標準口糧單價1倍以下的罰款。 | 罰款 | 從輕 | 首次發現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再次發現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非法供應的補助糧食數量乘以標準口糧單價1倍以下(含1倍)罰款。 |
14 |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購補助糧食 | 《退耕還林條例》第四十一條:兌付的補助糧食,不得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食。 | 《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折算現金額、代金券額或者回購糧食價款1倍以下的罰款。 | 罰款 | 從輕 | 首次發現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
一般 | 再次發現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折算現金額、代金券額或者回購糧食價款1倍以下(含1倍)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