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廣東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聯合印發了修訂后的《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粵糧規〔2024〕1號,以下簡稱《細則》),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F將《細則》修訂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
(一)貫徹執行新修訂《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需要。2021年11月2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6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2023年7月修訂印發《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為適應新修訂的《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有關工作要求,做好相關制度銜接,需對《細則》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二)新形勢下加強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的需要。近年來,隨著糧食購銷領域專項整治的深入推進,國家和省先后出臺相關文件,對政府儲備糧承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結合省級儲備糧管理實際,需對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管理的收儲計劃下達及調整、儲存倉房調整報備、庫存量要求及計算方法、儲備費用撥付、動用管理,以及違約責任處罰等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推進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工作實踐的需要。我省2016年1月印發《關于省級儲備糧動態管理的實施細則(暫行)》,2017年開展了省級儲備糧動態儲備(自主輪換儲備)管理試點工作。在總結試點工作基礎上,2020年6月印發《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經過6年的試點實踐,既形成了允許承儲企業自主優化省級儲備糧質量等級、自主決定輪換時機和頻率,以及最低庫存量、周轉倉管理等成功做法,也發現在庫存管理、輪換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不符合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制度設計初衷的一些問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細則》共7章37條,主要修訂的內容包括:
(一)對章節和相關表述進行優化和更新,將原第二章“職責分工”內容合并到第一章“總則”,考慮《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對各相關部門、單位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在《細則》中簡化了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自主輪換儲備管理職責要求的有關表述。
(二)刪除通過綜合評審選擇代儲企業承儲自主輪換儲備糧相關規定,相關的管理按照新修訂的《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增加了承儲企業必須按照收儲計劃數量收儲入庫后方能申請確認規定,并對承儲企業下達計劃、收儲確認、承儲合同期限、計劃調整、合同期滿等相關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完善。
(三)完善自主輪換儲備庫存管理及輪換管理有關要求。結合近年來省級儲備糧管理工作實際,調整承儲企業申請或調整周轉倉由粵儲糧集團公司進行空倉確認。增加了任何時點成品糧不得少于承儲計劃的90%的庫存要求,同時增加每年至少有1個月月末實物庫存不低于承儲計劃100%的相關要求,提高了實物庫存比例按對應下達計劃分別計算的要求,以更好落實儲備規模,進一步提升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結合近年來綠色儲糧技術的逐步推廣,進一步完善輪換周期管理。增加了特殊供應任務情況下由省糧食和儲備局下達輪換指令的規定,進一步增加地方儲備應急反應能力。
(四)調整了自主輪換儲備糧費用申請、撥付的相關要求。按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將原細則中粵儲糧集團公司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糧食和儲備局提出上年費用結算與當年費用預撥申請,調整為每年2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出當年費用預撥申請,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費用結算資料和有關情況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初審,并抄送省財政廳。省糧食和儲備局提出初審意見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審核撥付承儲企業的結算費用。
(五)提高自主輪換儲備動用要求。刪除了自主輪換省級儲備糧動用的程序及情形。結合《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對動用程序、情形作了相關規定,《細則》不再重述。增加了承儲企業在動用指令指定時間內按照承儲計劃數量提供儲備糧實物。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自主輪換儲備糧動用后應在6個月內補庫,改為12個月內進行等量補庫。
(六)刪除了原第七章退出管理全部內容。將相關合同期滿、提前終止合同等內容調整至第二章。將承儲企業違反規定或合同條款給予處理或取消承儲計劃的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七)將監督檢查部分條款進行了整合。結合《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刪除了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有關違約罰則,并對有關內容進行了整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