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9日,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廣東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廣東省省級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一、制定背景
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拓展涉糧案件線索來源,通過舉報獎勵制度持續強化群眾監督作用,依據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財政部《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制定我省省級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一)獎勵適用情形
舉報從事省級政策性糧食購銷經營活動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規定的行為,且屬于省糧食和儲備局管轄范圍,經查證屬實。
(二)舉報獎勵原則
舉報獎勵按照統一工作流程、統一獎勵標準的原則開展,并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省糧食和儲備局按照部門職責依法負責舉報案件的查處和舉報獎勵工作。
(三)獎勵資金標準
綜合舉報線索質量、違法違規情節、行政處罰種類、罰款金額、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將獎勵分四個等級,給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3%以下的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四)獎勵資金發放程序
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紀檢監察、公安機關且其受理后,對于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線索,省糧食和儲備局在10個工作日內主動告知舉報人,協助舉報人在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舉報獎勵申請,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獎勵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