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與2021年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銜接工作,省糧食和儲備局于近期印發實施了《關于規范廣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以下簡稱《適用規則》)。
一、相關背景
2021年,《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先后修訂印發。新修訂《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禁止性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處罰金額從原頂格2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或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也隨之作出修正,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糧食流通、政府儲備糧管理方面的管理服務體系和監督管理規定均發生較大轉變,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也隨新一輪機構改革作出了調整,亟需修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切實加強對全省糧食和儲備部門履職的指導。
二、主要內容
《適用規則》分為正文和附表兩個部分。
(一)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共20條,明確了《適用規則》的制定目的、適用范圍、概念、原則等,按照新修訂《行政處罰法》有關規范,對法律適用、免于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等,以及執法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明確了施行時間和有效期等。
(二)附表部分
附表部分即《廣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表》,共包含了14項行政處罰事項,分別明確了處罰項目名稱、違反條款、處罰依據,并根據違法情節依法依規提出了相應的處罰種類、裁量檔次和裁量標準。
對比前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廣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刪除了對“陳糧出庫未按照規定進行質量鑒定”“糧食經營者違反糧食最低最高庫存量規定”“糧食收購者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行為”等的相關處罰規定,同時也對其他處罰事項細化和調整了相應裁量基準。
相關文件: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關于規范廣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