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糧食局2013年2月27日以粵糧科儲〔2013〕24號發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糧油倉儲單位的管理,規范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行為,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9年第5號令《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糧油倉儲單位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具體對象:
(一)省內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地方國有或國有控股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省內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非國有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中央直屬企業在省內設立的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縣(市、區)糧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糧油倉儲單位的備案工作。地級以上市設區但未設糧食主管部門的,由地級以上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備案。
縣(市、區)糧食主管部門為派出機構的,由上級糧食主管部門授權辦理備案。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備案。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成立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有多個獨立的糧油儲存區的,以糧油倉儲單位名義向其所在地的糧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備案申請,提交下列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備案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和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經營場地距離污染源、危險源書面情況說明;
(六)辦公場所、經營場地的租賃合同或房屋產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的輔助資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八條 原國家糧食儲備局和原廣東省糧食儲備局命名掛牌的國家糧食儲備庫,可繼續使用“廣東國家糧食儲備庫”和“廣東省國家糧食儲備中轉庫”名稱。除此之外,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第九條 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應當對糧油倉儲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即時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糧油倉儲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
第十條 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作出是否備案的決定。
核查一致的,簽署備案意見,頒發《廣東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登記證》;核查不一致的,要求糧油倉儲單位改正并于10個工作日內重新備案。
第十一條 需要對糧油倉儲單位實施現場查驗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驗時間不計入備案辦結時間。
第十二條 糧食主管部門制發《廣東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登記證》時,應當加蓋本單位“備案專用章”。
第十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以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一)單位名稱、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二)有效倉(罐)容規模變更的;
(三)經營范圍、倉儲業務類型變更的;
(四)經營地址變更的;
(五)原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的。
第十四 條糧油倉儲單位暫停或終止糧油倉儲活動,應當在暫?;蚪K止糧油倉儲活動后30日內辦理停業、注銷備案,同時交回《廣東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登記證》。
第十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在停業后又恢復糧油倉儲活動的,應當在恢復糧油倉儲活動后30日內,向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備案。
第三章 監督及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備案工作的糧食主管部門應當自備案辦結之日起30日內建立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檔案,并逐月統計上報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情況;各地級以上市糧食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統計上報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情況。
第十七條 負責備案工作的糧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轄區內的糧油倉儲單位進行備案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上報上一級糧食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糧食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主管部門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主管部門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內倉容規模500噸以下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下的非國有糧油倉儲單位的備案管理,由各地級以上市參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制定。
第二十一條 備案使用的各類格式文書可在廣東省糧食局網站下載或到備案部門領取。備案部門辦理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廣東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申請表;2.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受理通知書;3.糧油倉儲單位申請備案補正材料告知書;4.廣東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登記證;5.糧油倉儲單位重新備案通知書;6.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變更申請表;7.糧油倉儲單位停業、注銷備案申請表)
相關附件:廣東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申請表.doc
相關附件: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受理通知書.doc
相關附件:糧油倉儲單位申請備案補正材料告知書.doc
相關附件:廣東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登記證.doc
相關附件:糧油倉儲單位重新備案通知書.doc
相關附件: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變更申請書.doc
相關附件:糧油倉儲單位停業、注銷備案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