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糧監〔2019〕68號
各地級以上市政策性糧食庫存大清查工作協調機構,農發行廣東省分行、中儲糧駐廣東有關單位,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的通知》(國辦發〔2018〕61號)精神,根據《廣東省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實施方案》(粵糧監〔2019〕39號)總體部署,省大清查辦制定了《全省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督導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廣東省政策性糧食庫存大清查工作部門間聯席會議辦公室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代章)
2019年3月20日
(聯系人:劉愛志,電話:020—83517310,13802751482)
全省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督導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的通知》(國辦發〔2018〕61號)精神,根據《廣東省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實施方案》,現制定大清查督導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加強對大清查準備、企業自查、市級普查等階段工作的督導檢查,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地區,重點環節,重點企業,聚焦政策性糧食庫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自查督導全覆蓋,確保企業自查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二、工作任務
(一)督導范圍
市、縣級政策性糧食庫存大清查工作協調機構負責對納入大清查范圍的所有承儲企業(含中央和地方企業)自查工作進行督導;省級政策性糧食庫存大清查工作協調機構組織對各市企業自查、普查工作進行隨機抽查督導。
(二)督導內容
市、縣級對照《大清查企業自查工作指引》,對企業自查情況進行督導,重點是:
1.自查準備工作是否到位。包括人員安排、檢查器具配備、賬務和報表資料整理、貨位平整等方面準備工作情況。
2.自查過程是否合規。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自查,是否存在“走過場”現象。
3.自查資料是否完整。自查底稿和匯總表是否按照大清查檢查要求認真填寫、簽字蓋章,原始記錄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備查。
4.自查責任是否落實。企業相關人員檢查責任是否明確,自查責任是否明確到人;問題整改臺賬是否建立,整改措施是否落實。
省級抽查督導的重點是:市、縣級自查督導工作是否做到全覆蓋,企業自查是否依規檢查、科學檢查、徹底檢查,通過抽查對企業自查工作質量和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檢查評價;普查階段重點對市級普查工作開展進行指導,對市級普查工作組織實施和進展成效進行檢查評價。
三、督導時間
市、縣對企業自查督導時間為4月4日至4月30日;省級抽查督導時間貫穿自查、普查工作全過程。
四、方式方法
(一)督導方式
各市根據本轄區內大清查工作開展實際情況,可自行決定采用市、縣聯合督導或市、縣劃分企業分別督導。聯合督導由市統籌督導力量,分組對轄區內納入清查范圍的企業進行逐一督導;分別督導由市大清查工作協調機構統一劃分督導企業名單,避免重復督導或者遺漏。
各市根據選定的督導方式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于4月5日前報省大清查辦備案。
(二)督導方法
根據《大清查企業自查工作指引》內容,督導組通過聽取企業匯報、實地查看檢查場所、查閱各環節工作文件資料等方式,檢查企業自查工作情況,對自查工作進行評估。省級抽查督導以問題為導向、以工作結果和成效為依據,對各地企業自查、普查工作進行評估。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覆蓋。按照在地原則和全覆蓋要求,對納入大清查范圍的所有承儲企業自查開展情況進行督導。要著重糾正企業不按要求進行自查的行為,著重發現糧食庫存管理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
(二)協同推進。督導工作要與企業自查工作同步進行,督促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自查工作。要宣傳大清查的重要意義,準確解讀有關政策,及時答復企業自查中遇到的問題。
(三)督促整改。根據督導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向企業進行反饋,提出明確的整改和完成時限,并敦促落實到位。對企業自查階段主動發現問題,普查前整改到位,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追究責任。
(四)嚴明紀律。督導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認真學習糧食庫存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大清查工作相關要求,提高工作水平,確保督導工作取得實效。
(五)結果運用。市、縣政策性糧食庫存大清查工作協調機構要邊督導、邊總結,分析本區域大清查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為下一步普查工作開展做好準備。省級對各地抽查督導檢查結果將作為大清查工作成效評價依據,對發現存在組織不力、責任不清、程序不齊、敷衍走過場的企業和市縣,省級大清查辦將第一時間向上級單位和當地政府通報,并在2019年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考核中扣分。
附件:全省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企業自查督導工作清單
全省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企業自查督導工作清單
被督導企業名稱: 日期: 年 月 日
清單內容 | 落實情況 | |
一、對企業自查工作的督導 | ||
1 | 人員安排、檢查器具配備、賬務和報表資料整理、貨位平整等準備工作是否到位。 | |
2 | 工作程序是否合規 | |
2.1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企業自查各環節的具體工作。 | ||
3 | 工作資料是否完整 | |
3.1是否按照大清查檢查要求認真填寫各環節檢查底稿和匯總表; | ||
3.2工作底稿的各環節原始紀錄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備查; | ||
3.3工作表格是否嚴格按規定執行簽字蓋章程序。 | ||
4 | 工作責任是否落實 | |
4.1是否成立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大清查自查工作組,建立了企業自查工作方案和責任追究制度,責任是否明確到人; | ||
4.2是否建立問題臺賬和整改臺賬,對自查發現問題是否落實了整改措施。 | ||
5 | 大清查軟件使用情況 | |
5.1 是否能登錄大清查軟件進行自查工作數據填報; | ||
5.2 是否存在企業賬號信息錯漏情況。 |
督導人簽字: 被督導單位負責人簽字:
說明:落實打√,未落實或部分落實要寫明情況。此表為參考格式,各市縣可結合實際對表格內容進行增減,以問題為導向,確保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