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用途。”《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0號)第七條規定,“因重大項目建設或涉及糧食流通格局優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改變其用途的,組織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行為的單位應當征得相關糧油倉儲單位同意,并事先經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報告至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拆遷、改變用途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被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則,負責統籌協調重建,確保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總量、布局及結構滿足糧食安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