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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