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第二部分第(二)點提出,“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法定職權,制定公布本主體減免責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上級行政執法主體已制定的減免責清單,下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直接適用”。根據上述指導意見,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于2022年6月30日制定并公布的《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粵糧規〔2022〕2號)明確的減免責事項,市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直接適用。本單位減免責清單的具體制定程序和公布方式等,仍需按照本級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