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農業農村廳,省供銷社,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糧食和儲備局、財政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財政廳反映。
省發展改革委 省糧食和儲備局 省財政廳
2022年2月18日
廣東省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省化肥市場的宏觀調控,健全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制度,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彌補省內資源不足,穩定廣東化肥生產和市場價格,保障農業生產用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的管理及承儲企業選定、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 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遵循企業承儲、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品種包括尿素、鉀肥和復合肥,其中尿素質量符合農業用尿素國家標準,鉀肥符合國家標準,復合肥符合國家高濃度標準。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省財政廳擬訂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計劃,向省糧食和儲備局下達儲備任務。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政府補助資金預算,按照預算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監督,配合省發展改革委擬訂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計劃。
第七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編報財政補助資金預算,選定省級化肥儲備承儲企業,對企業承儲情況開展事中事后監督。
第三章 儲備規模及時間
第八條 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規模為10萬噸,其中尿素6萬噸、鉀肥2萬噸、復合肥2萬噸。以后如需調整儲備規模,由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儲備執行、化肥市場形勢和調控需要等情況,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調整建議,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第九條 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一般為3年。儲備時間為當年11月至次年2月、次年5月至6月。
第四章 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選定方式
第十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任務由企業自愿承擔并自負盈虧,所需資金可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申請貸款解決,省財政給予貼息補助。
第十一條 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承儲企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東省內具備和儲備任務相匹配的化肥生產或者經營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經營正常。
(二)化肥生產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產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產品能耗符合國家要求。
(三)具備與承儲規模和區域布局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能力。
(四)銀行信譽良好。
第十二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確定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承儲企業。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應當在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中標候選企業名單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上公布。
第十四條 中標企業在承儲責任期內承擔儲備任務,到期后下一輪承儲責任期前省糧食和儲備局重新組織招標確定承儲企業。
第五章 儲備任務下達及管理
第十五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中標結果下達儲備任務,明確中標企業名稱、儲備品種、數量等內容。
第十六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與承儲企業簽訂淡季儲備協議,約定淡季儲備化肥的品種、數量和庫點,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將儲備庫存與其他政策性儲備、企業庫存明確分區或分垛,并掛牌管理,承儲倉庫應當標注“廣東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庫”。
第十八條 承儲責任期限內,如遇宏觀調控需要或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省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可按程序指定相關企業依照淡季儲備協議對儲備化肥行使優先購買權,承儲企業應保證貨源充足,及時供應。
省糧食和儲備局、財政廳根據承儲完成情況撥付承儲企業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原則上僅用于滿足省內農業生產需要,不得用于出口。
第六章 儲備任務履行及考核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在承儲責任期限內未完成儲備任務的,省糧食和儲備局、財政廳根據淡季儲備協議有關約定扣減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企業儲備任務。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每年按以下指標進行考核:
(一)年度儲備時間內化肥累計調入量不少于當年承儲任務量的1.2倍。
(二)2月末和6月末庫存量不低于承儲任務量的80%,5月末庫存量不低于承儲任務量的50%。2月、5月和6月其中一個月月末庫存量不低于承儲任務量的110%,具體月份由承儲企業自主確定。
(三)生產企業調入量為調入本省或在省內生產的、貨權未發生轉移的化肥數量;庫存量為企業在省內各庫點(含廠區)的化肥庫存合計數量。
(四)承儲企業儲存多個品種的,按品種分別考核。單個品種考核未通過的,視為全部承儲任務考核未通過。
第七章 儲備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承儲企業所需資金,可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申請貸款支持。相關銀行在堅持信貸政策、合規辦貸的前提下,根據承儲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儲備時間提供優惠、便捷的信貸支持,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按標準給予貼息補助。補助標準按照承儲貨值、承儲時間、貸款市場的1年期報價利率計算確定。貼息補助實行定額包干。
第二十四條 淡季商業儲備化肥任務中相關肥種的承儲貨值單價,按照國家統計局年度儲備時間內公布的各期《流通領域重要生產資料市場價格變動情況》中的相關肥料平均價格計算確定。
第二十五條 年度儲備時間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將申請補助資金所需的各類購進化肥票證或各類出入庫單據、運輸憑證等證明資料,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申請補助資金,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八章 儲備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建立事中事后監管機制。省糧食和儲備局、承貸銀行負責監管化肥儲備,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儲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儲備工作開始后,承儲企業應當在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企業承擔的儲備任務,向省糧食和儲備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承貸銀行報送上月度的儲備動態情況。
第二十八條 年度儲備時間過半和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根據儲備情況編報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業務報告,分別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農村廳。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在承儲責任期限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現以下情形,均視為未完成儲備任務,并根據淡季儲備協議有關約定扣減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參與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任務。
(一)未經報備擅自變更儲備品種、數量。
(二)未按要求上報儲備數據、情況、資金補助申請材料。
(三)經認定所報數據、情況與實際有明顯不符。
(四)未完成考核指標。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不得再參與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任務,相關行為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行為騙取儲備補助資金。
(二)將儲備貸款挪作他用。
(三)投放市場的儲備化肥經有關方面檢測為假冒偽劣化肥,或者化肥實際養分含量及重量與標準明顯不符。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需按期報送的相關材料、表格、報告格式,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統一制定發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試行)》(粵發改經〔2006〕10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