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糧食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2008年3月24日以粵發改糧監〔2008〕378號發布 自2008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地方儲備糧的管理,規范全省各級地方儲備糧庫存檢查工作,監督和指導各級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加強庫存管理,確保儲備糧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糧食庫存檢查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包括省、市、縣(區)級儲備糧;所稱儲備糧承儲單位,包括各級儲備糧管理機構直屬糧庫和儲備糧代儲單位。
第三條 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等部門和單位聯合組織的,對全省各級地方儲備糧庫存情況的檢查(以下簡稱庫存檢查),適用本辦法。 市、縣(區)級發展改革、糧食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糧食工作政府責任制的要求,在本轄區內組織的對市、縣(區)級儲備糧庫存情況的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庫存檢查的內容
第四條 實物檢查。包括庫存儲備糧的性質、數量、品種情況以及儲存年限、收獲年度、專倉儲存情況等。 實物檢查依檢查結果填寫《儲備糧庫存數量表》、《庫存儲備糧儲存年限情況表》、《庫存儲備糧收獲年度情況表》(附件1—3)。
第五條 賬務檢查。包括檢查保管賬、統計賬和會計賬。主要檢查是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以及分賬管理執行情況。
第六條 質量檢查和原糧衛生檢查。庫存質量和原糧衛生檢查以500噸為一個檢驗單位代表數量,質量檢查主要檢驗儲備糧的品質宜存率,原糧衛生檢查主要檢驗儲備糧真菌毒素情況,依檢查結果填寫《儲備糧儲存品質指標檢驗結果表》(附件4)和《儲備糧原糧衛生指標檢驗結果表》(附件5)。
第七條 儲糧安全檢查。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重點檢查儲備糧是否存在高水分、發熱、霉變、蟲害等情況,依檢查結果填寫《儲糧安全檢驗結果表》(附件6)。
第八條 儲備糧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重點檢查儲備糧輪換情況和財政補貼情況是否符合地方儲備糧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執行糧食出入庫質量檢查制度等,依檢查結果填寫《省級儲備糧輪換情況表》和《市縣儲備糧輪換情況表》(附件7—8)。
第九條 儲糧庫區安全生產檢查。重點檢查各儲糧庫區糧食保管安全規范、防火、防汛、防盜、防潮、儲糧藥劑管理制度和設施情況,依檢查結果填寫《儲糧庫區安全生產檢查結果表》(附件9)。
第十條 省級儲備糧代儲單位代儲條件檢查。重點檢查省級儲備糧代儲單位條件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儲備糧是否存儲在獲得代儲條件確認的倉房內等。
第十一條 每次庫存檢查的具體內容和檢驗指標,可根據《糧食庫存檢查暫行辦法》及糧食流通管理工作實際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章 庫存檢查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二條 庫存檢查結合國家工作部署和我省各地春秋普查等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或兩次。必要時,可對個別地區實行重點抽查。
第十三條 庫存檢查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相關內容;
(二)各檢查參加部門確認檢查方案,并確定檢查人員;
(三)以適當方式公布檢查范圍、時點、內容、要求;
(四)依照要求開展檢查工作;
(五)檢查人員確認檢查結果,并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六)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督促庫存單位針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庫存檢查工作分自查和抽查兩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各市、縣(區)級糧食行政管理、財政等部門負責組織和開展同級儲備糧承儲單位自查工作,同時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的檢查工作。省級儲備糧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省級儲備糧承儲單位的自查工作。自查內容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執行。
(二)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礎上,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抽查。全省各地糧食行政、財政等部門應協助檢查組開展工作。抽查單位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隨機確定,抽查數量一般不少于自查單位數量的10%,其中省級儲備糧承儲單位的抽查數量應占抽查總量的50%以上。 在抽查階段,儲備糧庫存數量核查及質量、原糧衛生、儲糧安全方面的檢驗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取得計量認證的質檢機構進行。 受委托的質檢機構應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認真履行職責,保證檢驗結果科學、公正、準確,并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五條 各級承儲單位自查結果,應在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后,按規定時限及程序上報。
市、縣(區)級儲備糧承儲單位的自查結果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省級儲備糧承儲單位的自查結果報省儲備糧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各市、縣(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實、匯總同級儲備糧承儲單位自查情況,會簽同級發展改革及財政部門后,逐級上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財政廳,上報時附上單位自查資料;省級儲備糧專職管理機構負責核實、匯總省級儲備糧承儲單位自查情況,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財政廳,上報時附上單位自查資料。 第十七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全省地方儲備糧自查情況及抽查情況,起草全省地方儲備糧庫存檢查報告,會同省財政等部門聯合上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庫存檢查費用按以下方式解決:
(一)市、縣(區)自查工作費用由市、縣(區)自行解決;
(二)抽查工作費用,由組織抽查的有關部門在辦公經費或業務費中統籌解決。
第四章 庫存檢查工作的權責規定 第十九條 庫存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庫點檢查糧食庫存實物、倉儲設施及檢化驗設備;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扦取糧食檢驗樣品;
(三)查閱糧食庫存的原始憑據、證賬、報表等相關資料;
(四)了解詢問被檢查單位的經營管理情況;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
(六)對被檢查單位的相關資料進行復印、拍攝存檔;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庫存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檢查人員應不少于兩人,并配戴由組織檢查的部門發出的檢查人員公開身份證件進入被檢查單位;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干預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泄露國家秘密和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履行檢查職責,正確填寫檢查數據,完整記錄檢查情況;
(四)法律、法規明確的其它規定。
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單位在接受庫存檢查時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配合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干涉檢查人員的工作;
(二)如實報告儲備糧庫存的相關情況和提供儲備糧庫存的原始憑證、證賬、報表等相關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對檢查結果簽字確認,對不同意的內容做出書面說明;
(四)服從并執行檢查人員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庫存檢查過程中,被檢查單位可行使以下權利:
(一)對糧食庫存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等事項的知情權;
(二)要求檢查人員表明合法身份;
(三)對檢查人員認定的事實進行陳述或申辯;
(四)對檢查人員違規或失職行為進行申訴、控告和檢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庫存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儲備糧庫存進行監督檢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農發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發行依法依規處理。如涉及儲備糧利費補貼等財政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如涉及農發行糧食信貸資金方面的問題,由農發行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二)實行通報(報告)制度。對屬于部門和單位監管職責范圍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對具有普遍性的管理問題,向行業、系統通報;對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納入庫存檢查報告,上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 庫存檢查結果作為糧食工作政府責任制中有關儲備糧工作方面的考評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省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