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糧規〔2024〕1號
各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廣東新供銷天潤糧油集團有限公司: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糧食和儲備局
省財政廳
農發行廣東省分行
2024年2月27日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
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根據《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和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是指通過自主輪換實現常儲常新的省級儲備糧(不含植物油,以下簡稱自主輪換儲備糧)。自主輪換是指在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承儲企業根據省有關部門下達的儲備糧承儲計劃,自主選擇輪換時機、方式、數量進行輪換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承儲企業包括省直屬糧庫和代儲企業。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自主輪換儲備糧的計劃、儲存、輪換、財務、動用、監督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糧權屬于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
第五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和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粵儲糧集團公司)依照省級儲備糧管理職責分工落實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各項工作,建立健全通報會商制度,及時解決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中發現的問題。
第六條 承儲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以及承儲合同約定,認真做好自主輪換儲備糧的承儲工作,自覺服從省有關部門(單位)的各項工作指令,對承儲的自主輪換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負直接、完全責任,確保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二章 收儲管理
第七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下達自主輪換儲備糧收儲計劃,粵儲糧集團公司具體負責自主輪換儲備糧收儲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每月向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報告計劃執行落實情況。
第八條 承儲企業按照自主輪換儲備糧收儲計劃數量收儲入庫后,向粵儲糧集團公司報送入庫糧食確認申請。粵儲糧集團公司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核,確認收儲入庫糧食數量真實、質量符合標準、儲存地點符合要求等情況后,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確認,同時抄送省農發行。
第九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采取代儲方式的,一般按稻谷和玉米不超過3年、小麥不超過5年、成品糧不超過3年確定承儲合同期限。其他品種承儲合同期限由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具體情況商粵儲糧集團公司確定。
第十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收儲和輪換時,承儲企業可在品種不變、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于承儲計劃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調整收儲糧食的等級和質量標準,下達的原糧計劃可自主調整為成品糧,成品糧計劃不能自主調整為原糧。承儲企業調整收儲糧食的等級和質量標準等,應至少提前1周向粵儲糧集團公司報備。粵儲糧集團公司向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農發行報備。
第十一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可根據市場調控、省級儲備糧布局調整優化等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商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對承儲企業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進行調整。承儲企業也可結合自身實際,向粵儲糧集團公司提出調整自主輪換承儲計劃的申請,粵儲糧集團公司審核后認為確需調整的,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商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準后調整。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因承儲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其他原因退出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的,由粵儲糧集團公司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省糧食和儲備局商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同意后批復,收回計劃。承儲企業自行處置銀行信貸關系。
第三章 儲存和輪換
第十三條 粵儲糧集團公司對自主輪換儲備糧的全過程、各環節業務均應通過信息系統開展,實施在庫糧食視頻監管、臺賬報送、輪換備案、動用結算等日常管理。承儲企業須按糧食購銷領域監管信息化規范接入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臺,確保數據全覆蓋、倉內及關鍵部位監控視頻全覆蓋,按規定時間和數據質量要求上報相關數據,接受管理,相關資料按規定備份保存。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申請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時,或在承儲期間,可根據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輪換需要,向粵儲糧集團公司申報相應的周轉倉。周轉倉應與收儲確認倉房處于同一庫區,并符合省級儲備糧儲存倉房要求。經粵儲糧集團公司進行空倉確認并向省糧食和儲備局報備,同時抄報省農發行,周轉倉作為自主輪換儲備糧專倉管理。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保持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倉房的相對穩定。承儲企業需要調整儲存倉房(含周轉倉)的,應向粵儲糧集團公司提出申請,由粵儲糧集團公司組織進行空倉確認并批準后方可調整,調整情況抄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農發行。省外異地儲存的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倉房調整,由粵儲糧集團公司報經省糧食和儲備局審核批準后調整,并抄送省農發行。
第十六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實行專賬管理,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建立保管賬、統計賬,在企業財務總賬中設專賬,切實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承儲企業每月終了5個工作日內向粵儲糧集團公司報送自主輪換儲備糧月報表。粵儲糧集團公司匯總審核后于每月終了7個工作日內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報送的報表應當及時、真實、準確,應反映每日庫存實際及庫存變化、輪換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承儲企業名稱、庫點名稱、儲備品種、儲存數量、出入庫數量、倉房號、采購成本等。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嚴格執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規定,確保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安全。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相關質量要求,建立健全自主輪換儲備糧質量監控和追溯制度,確保實物庫存質量安全,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承儲企業應確保任何時點每個品種自主輪換儲備糧實物庫存數量原糧不得少于承儲計劃的75%,成品糧不得少于承儲計劃的90%,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每年至少有1個月月末實物庫存不低于承儲計劃的100%;等級、質量不得低于承儲計劃下達時規定的標準。
實物庫存比例原則上按對應下達的計劃分別計算。儲存在同一庫區、同一品種的不同計劃批次自主輪換儲備糧,可合并計算實物庫存比例。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在執行實物庫存數量有關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常儲常新的原則,自主決定輪換數量、頻率和交易方式。
原糧在國家規定的儲存年限內至少輪換一次,國家規定的儲存年限超過單個合同期的,在單個合同期內至少輪換一次。
成品糧在保質期內輪換,且每年至少輪換一次。
采取低溫或準低溫儲藏方式,經第三方質量檢驗,儲存品質能保證繼續安全儲存的,經粵儲糧集團公司審核提出意見,報省糧食和儲備局批準,可適當推遲輪換。
在有特殊供應任務需要情況下,省糧食和儲備局可向承儲企業下達輪換出庫指令,并抄送省農發行,承儲企業應無條件執行。按指令輪換產生的采購成本、運雜費、加工費等合理費用支出,原則上據實結算。
自主輪換儲備糧輪換實行進出備案制度,承儲企業應在報送自主輪換儲備糧月報表時,同時將上月輪換情況報送粵儲糧集團公司,粵儲糧集團公司匯總后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備案,同時抄送省農發行。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負責落實自主輪換儲備糧購銷等所需資金。承儲企業應將采購自主輪換儲備糧的貸款等資金基本信息報送粵儲糧集團公司。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擬訂自主輪換儲備糧定額包干費用補貼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適時進行調整。同時,為自主輪換儲備糧監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撥付給承儲企業的自主輪換儲備糧費用,包含儲備糧銀行貸款利息、日常保管、輪換價差、損耗等方面的支出。費用標準實行定額包干,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
第二十三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費用采取先預撥后結算方式。原則上粵儲糧集團公司每年2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出承儲企業當年費用預撥申請并抄送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按當年預計費用總額的75%審核預撥費用。粵儲糧集團公司每年3月底前匯總核算上一年度自主輪換儲備糧費用,按照規定將結算資料和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有關情況上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初審,并抄送省財政廳。省糧食和儲備局提出初審意見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審核撥付相關承儲企業結算費用。省財政廳結算和預撥費用文件抄送省糧食和儲備局。
第二十四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貸款銀行為農發行的,承儲企業應在所在地農發行開立省級儲備糧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門用于自主輪換儲備糧有關業務核算,省農發行負責對專戶資金進行監管。
第五章 動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應急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時,承儲企業必須履行責任,無條件服從應急動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證應急動用指令的執行。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必須確保在接到動用指令之日能夠按照不低于最低實物庫存比例提供儲備糧實物,在動用指令指定的時間內能夠按照承儲計劃數量提供儲備糧實物,專倉(含周轉倉)中糧食接受省人民政府統一調配。動用時承儲企業自主輪換儲備糧庫存不能滿足規定要求的,應以自有商品糧或其他方式補庫并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七條 為平抑市場物價,省人民政府如指令承儲企業降價、限價銷售自主輪換儲備糧,造成銷售價低于成本價的差價,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補償;如指令承儲企業隨行就市銷售自主輪換儲備糧,則省人民政府無需補償。
省人民政府應急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省人民政府承擔相應的費用支出,費用支出主要由自主輪換儲備糧采購成本、企業執行動用指令發生的運雜費、加工費等合理費用構成。費用支出由承儲企業事后提出申請,粵儲糧集團公司匯總審核后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初審,省糧食和儲備局初審后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核定后撥付。承儲企業從農發行貸款的,費用支出撥付至省級儲備糧專戶。承儲企業收到費用后,應及時償還銀行貸款。
第二十八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按指令動用后,承儲企業應當在12個月內等量補庫,承儲計劃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動用后,實物庫存量如不少于規定的最低庫存數量的,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
(二)動用后,實物庫存量如少于規定的最低庫存數量的,按承儲實有數量計算費用,待補庫達到規定的最低庫存數后,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
(三)承儲企業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庫的,粵儲糧集團公司有權終止承儲合同。如承儲企業提出承儲合同終止申請,由粵儲糧集團公司報經省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批準后取消相應計劃。
(四)動用期間承儲合同到期的,按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自主輪換儲備糧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有效地做好對承儲企業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責成粵儲糧集團公司、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粵儲糧集團公司負責建立自主輪換儲備糧巡檢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承儲企業實地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承儲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出入庫管理、財務管理等。對檢查發現問題應進行現場取證,并如實完整進行書面記錄,由粵儲糧集團公司和承儲企業共同簽字確認。粵儲糧集團公司每季度將檢查結果匯總后,以書面形式報送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粵儲糧集團公司應報告省糧食和儲備局,并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間費用補貼按承儲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計付;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完畢、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粵儲糧集團公司應報請省糧食和儲備局取消承儲企業的省級儲備糧承儲任務,追究承儲企業責任,對代儲企業終止承儲合同,按規定和合同約定處理在庫省級儲備糧、計付在庫省級儲備糧的費用補貼,追究違約責任。省直屬糧庫整改期間和取消承儲任務后的費用補貼計付,參照代儲企業執行。
(一)未按要求實行專倉儲存的,擅自變更存儲庫點(倉房)的;
(二)自主輪換儲備糧質量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或等級、質量低于規定標準的;
(三)收儲調整糧食的等級、質量標準不提前報備的;
(四)未按糧食購銷領域監管信息化規范接入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臺,未按規定時間和數據質量要求向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報送監管數據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輪換,或糧食(原糧)儲存年限超出國家規定、成品糧超出保質期,或輪換進出行為未報備的,或輪換出入庫的合同、發票、憑證等資料不完備的;
(六)未落實實物庫存量規定要求的;
(七)發生盜竊、火災、糧油儲存事故、自然災害搶救不力造成自主輪換儲備糧較大損失的;
(八)其他違反《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代儲企業同時適用《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違反政府儲備糧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應急動用時,承儲企業不能按承儲計劃數量提供實物的,收回合同期內承儲計劃數量與動用時實物庫存數量差額部分費用補貼,并從重追究承儲企業責任,視情況終止承儲合同或取消承儲任務。
第三十三條 粵儲糧集團公司負責追收承儲企業違規違約費用,并上繳省級糧食風險基金賬戶。省農發行應加強對違規違約承儲企業專戶資金的監管,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承儲企業專戶資金安全,并配合省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違規違約費用的追繳工作,根據包括但不限于粵儲糧集團公司的資金劃撥通知書,做好相關資金劃撥工作。
第三十四條 粵儲糧集團公司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及時報告和處理承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粵儲糧集團公司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國家機關、省農發行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可向省有關部門舉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粵糧調〔2020〕120號)相應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