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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 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粵糧規〔2023〕2號

來源:本單位
時間:2023-10-30

各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農發行廣東省分行對《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進行了修訂,形成《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省糧食和儲備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省糧食和儲備局   省財政廳    農發行廣東省分行


                                  2023年7月24日

    

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儲備糧(不含食用植物油儲備,下同)代儲管理,規范省級儲備糧代儲行為,根據《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省級儲備糧代儲計劃、儲存、財務及信貸、輪換、退出、監督檢查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省級儲備糧代儲行為,是指省直屬糧庫以外的主體(下稱“代儲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和管理制度,承儲省級儲備糧的有關行為。

  第四條 省級儲備糧的糧權屬于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五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下稱“省農發行”)和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粵儲糧集團公司”)依照職責分工落實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各項工作,建立健全通報會商制度,定期研究省級儲備糧代儲工作,及時解決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第六條 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應支持和協助省有關部門(單位)監督轄區內代儲企業嚴格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省級儲備糧承儲合同(下稱“承儲合同”)做好代儲工作,支持和協助省有關部門(單位)和代儲企業處理好省級儲備糧代儲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七條 代儲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和承儲合同的約定,認真做好省級儲備糧的代儲工作,自覺服從省有關部門(單位)的各項工作指令,對代儲的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負直接、完全責任,確保省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二章 計劃和收儲管理


  第八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負責下達或調整省級儲備糧代儲計劃。粵儲糧集團公司具體負責代儲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每月向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報告省級儲備糧代儲計劃的執行落實情況。

  第九條 代儲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所要求的區域,自有倉庫完好倉容不少于2.5萬噸,且同一庫區內完好倉容不少于1萬噸;

  (三)庫區布局合理,儲糧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加工區、營業區等嚴格分開,環境整潔,無污染源;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三種交通條件其中一種,且與庫區距離不超過1公里;

  (四)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倉房及配套設施符合國家和省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墻體倉房、木屋架倉房等儲備設施,鋼板筒倉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準倉房不得承擔省級儲備糧儲存任務;

  (五)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濕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六)具有專職的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且經過專業培訓;

  (七)企業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近三年內沒有違法經營或違反有關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導致糧食重度不宜存等糧油儲存事故及其他生產安全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沒有因經營或管理不善發生嚴重虧損,沒有因自身原因被取消省級儲備糧代儲計劃等;

  (八)日常管理規范,科學保糧,儲糧管理能達到“四無”(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要求,糧食出入庫、作業質量達標,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儲備糧管理、倉儲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管理臺賬,能及時、準確地報送各類統計、財務報表等;

  (九)具有符合《糧食購銷領域監管信息化規范》,可以滿足基礎信息、出入庫、倉儲保管、質量安全、財務統計等全鏈條業務數據在線監管,并可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信息管理平臺互聯互通的信息系統;

  (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糧食政策,執行省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十條 代儲企業通過招標方式選取。粵儲糧集團公司根據代儲計劃提出招標選取代儲企業的工作方案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糧食和儲備局商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復粵儲糧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代儲企業招標結果公示完畢,粵儲糧集團公司根據招標結果提出代儲計劃收儲方案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審核后聯合向粵儲糧集團公司和代儲企業下達收儲計劃。

  代儲企業承儲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具體由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省級儲備糧管理實際,商粵儲糧集團公司確定。粵儲糧集團公司負責按照相關規定擬定和根據實際情況修訂代儲企業承儲合同范本,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審核同意后啟用。

  第十二條 代儲的省級儲備糧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確認:

  (一)粵儲糧集團公司與代儲企業簽訂委托協議;

  (二)代儲企業憑委托協議可向當地農發行申請貸款,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農發行按不低于貸款額度(按企業申報價格與數量計算)的90%發放貸款;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農發行按不低于委托協議約定的最低庫存量對應的核定庫存成本發放貸款;代儲企業自籌資金的,應將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粵儲糧集團公司;

  (三)完成省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后,代儲企業應及時向粵儲糧集團公司報送入庫糧食確認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經貸款機構或其他有關機構蓋章確認的入庫糧食數量證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圖,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糧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以及入庫糧食的合同協議、發票、交割證明等;

  (四)粵儲糧集團公司組織對代儲企業入庫糧食確認申請進行審核,在確認收儲入庫糧食數量真實、質量符合標準、儲存地點符合要求等情況后,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確認;

  (五)代儲企業入庫糧食被確認為省級儲備糧后,粵儲糧集團公司與企業簽訂承儲合同,如有剩余貸款額度的,農發行發放剩余額度貸款;

  (六)如代儲企業入庫糧食未被確認為省級儲備糧,粵儲糧集團公司應協助當地農發行全額收回所發放的貸款資金。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三條 代儲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規定,對代儲的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實現與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臺互聯互通,保證省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不得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品種、降低省級儲備糧等級、變更省級儲備糧儲存地點。

  第十四條 代儲企業應積極協助受省有關部門(單位)委托的糧油質檢機構做好糧食質量檢驗工作。受委托的糧油質檢機構應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規定檢驗糧食質量,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有效,不得違規檢驗,不得偽造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及抽樣單、檢驗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留存時間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十五條 代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糧食倉儲管理規定對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解決存在問題,不得造成省級儲備糧出現重度不宜存、霉變等情況。

  第十六條 代儲企業每月向粵儲糧集團公司、當地糧食和儲備部門報送省級儲備糧代儲情況,不得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數量。粵儲糧集團公司匯總情況后報送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

  第十七條 代儲企業不得利用省級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省級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等活動,不得以省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代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省級儲備糧由粵儲糧集團公司提出方案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同意后處理。

  第十八條 代儲企業發生可能危及省級儲備糧安全的重大情況的,應及時向粵儲糧集團公司報告,粵儲糧集團公司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按規定向省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代儲企業變更企業名稱的,應向粵儲糧集團公司提出承儲合同變更申請。粵儲糧集團公司審核確認后,與代儲企業重新簽訂承儲合同,并將相關情況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涉及農發行貸款的,粵儲糧集團公司應會同省農發行審核辦理。

  代儲企業控股權變更導致承儲合同關系變化的,代儲企業應同時向粵儲糧集團公司提出承儲合同變更申請,粵儲糧集團公司應審核后提出意見,報省糧食和儲備局批準后按規定辦理。涉及農發行貸款的,同時報省農發行。

  第二十條 代儲企業需要在同一庫區內調整省級儲備糧承儲倉房的,應向粵儲糧集團公司提出申請。粵儲糧集團公司經審核并對擬移入倉房進行空倉確認后予以批復,抄送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未經批準,代儲企業不得擅自調整承儲倉房。

  第二十一條 代儲企業應積極應用科學儲糧技術,保障儲備糧儲存安全、品質優良,切實做到節糧減損。

  因不可抗力造成省級儲備糧損失的,代儲企業應及時向粵儲糧集團公司報告。粵儲糧集團公司會同貸款機構等有關機構進行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經省財政廳、省糧食和儲備局審核確認后,按規定核銷省級儲備糧損失。


第四章 輪換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代儲省級儲備糧輪換采取差價定額包干方式,代儲企業承擔輪換產生的盈虧、損耗等。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輪換差價定額、損耗等在包干費用中統籌解決。

  第二十三條 代儲省級儲備糧的輪換期限在招標和下達計劃時確定,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未經批準,代儲企業不得調整輪換期限。

  第二十四條 對倉儲條件較好、糧食質量達到相關要求的,代儲企業可申請輪換期限調整。代儲企業應于輪換年度上一年9月底前向粵儲糧集團公司提出輪換期限調整申請,粵儲糧集團公司對各企業申請進行匯總審核,按規定報省糧食和儲備局批準后實施,同時抄送省農發行。

  第二十五條 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代儲企業應根據省有關部門(單位)下達的年度輪換計劃,及時輪換出入庫同品種、同數量、不低于要求等級的糧食。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經批準延長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的,延長期不超過2個月,延長期內不計算利息和保管費用補貼。

  第二十六條 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代儲企業應在完成省級儲備糧輪換出庫任務后3個工作日內,向貸款機構提交出庫情況表;在完成省級儲備糧輪換任務后10個工作日內,向粵儲糧集團公司提出完成輪換確認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經貸款機構或其他有關機構蓋章確認的入庫糧食數量證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圖、具備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以及輪換出入庫糧食的合同協議、發票等。粵儲糧集團公司對代儲企業完成輪換確認申請進行審核,在確認收儲入庫糧食數量真實、質量符合標準等情況后,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確認。未經確認,視為未完成省級儲備糧輪換。

  第二十七條 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代儲企業應遵守有關規定,在確保省級儲備糧最低實物庫存量要求,以及等級、質量在任何時點不低于下達承儲計劃時規定的標準前提下,自主決定省級儲備糧輪換數量和頻率。代儲企業每月終了5個工作日內向粵儲糧集團公司報送自主輪換儲備糧月報表。粵儲糧集團公司匯總審核后每月終了7個工作日內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省農發行。

  

第五章 財務和信貸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代儲企業應開立省級儲備糧代儲業務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門用于省級儲備糧代儲工作有關業務核算。省財政安排的各項利費補貼、代儲企業在代儲省級儲備糧中的正常開支、輪換資金往來等均應在專戶中辦理。專戶資金應接受相關部門、粵儲糧集團公司監管,非省級儲備糧代儲業務的資金往來不得使用專戶。

  第三十條 代儲企業向開戶農發行申請貸款,開戶農發行應一次性告知相關手續及所需資料。開戶農發行收齊代儲企業貸款資料后,于15個工作日內告知審批結果。代儲企業在申請貸款過程中遇到需要協調的問題,可直接向省農發行和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一條 提供貸款的機構負責其承貸的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回收工作,監督代儲企業在輪換年度及時將輪出省級儲備糧的銷售貨款(含溢價)全部回籠專戶,用于償還省級儲備糧貸款等正常合理開支。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在省糧食和儲備局確認代儲企業完成輪換之前,不得將代儲企業專戶資金轉作其他開支或轉出。

  第三十二條 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代儲企業完成省級儲備糧輪換出庫任務1個月內,銷售貨款未全部劃入專戶的(代儲企業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可視作銷售貨款),提供貸款的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粵糧儲集團公司。省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對該企業加強重點監控,必要時派員核查代儲企業賬目。

  第三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代儲利費補貼實行預撥、結算制度。省財政廳原則上按全年應撥利費補貼總額的75%預撥,剩余25%于次年年度結算后撥付。

  入庫糧食未經省糧食和儲備局確認為省級儲備糧的,省財政不予安排利費補貼。

  第三十四條 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省級儲備糧實行損耗核銷制度。自然損耗實行一次性核銷(按競價交易成交價格計算),損耗定額參照中央儲備糧執行。水分雜質減量在保管費定額包干中解決。

  第三十五條 省級儲備糧監管、移庫費用由省財政按規定安排。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條 承儲合同期滿后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代儲企業在承儲合同到期上一年度9月底前向粵儲糧集團公司提出是否繼續代儲省級儲備糧的書面意見;

  (二)粵儲糧集團公司將代儲企業意見匯總整理后,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

  (三)省糧食和儲備局商省財政廳、省農發行綜合考慮調控需要、儲備布局和代儲企業儲備情況等因素,確定代儲企業承儲合同到期后的處理意見,并批復粵儲糧集團公司;

  (四)粵儲糧集團公司按以下情況進行分類處理:

  1.代儲企業繼續代儲省級儲備糧的,由粵儲糧集團公司與其續簽承儲合同,續簽次數不超過1次;

  2.代儲企業不再繼續代儲省級儲備糧的,由粵儲糧集團公司對在庫省級儲備糧提出處理方案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同意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代儲企業由于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終止承儲合同的,應及時向粵儲糧集團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粵儲糧集團公司審核后做出處理:

  (一)不同意提前終止的,應書面答復代儲企業并督促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抄送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和省農發行;

  (二)認為可以提前終止的,應及時將審核意見、在庫省級儲備糧處理方案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同意后實施;代儲企業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退出代儲的在庫省級儲備糧實行公開競價銷售或實施移庫的,保管費用及利息按承儲合同和相關規定計算。進行公開競價銷售的,自第一次競價銷售之日起3個月內未能完成競價銷售的,可視情況實施移庫。

  第三十九條 對退出代儲的在庫省級儲備糧實行公開競價銷售的,競價銷售的全部款項匯入省財政廳指定的粵儲糧集團公司在省農發行開設的競價交易賬戶。粵儲糧集團公司根據競價銷售的省級儲備糧出庫進度和省財政廳核定的入庫成本,退還代儲企業相應的入庫成本,代儲企業相應開具增值稅銷售發票。競價銷售款項按規定扣減相關費用后的差額納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賬戶統一核算。

  對退出代儲的在庫省級儲備糧實行移庫的,代儲企業應配合粵儲糧集團公司做好實物、賬務、財務等處理,不得阻撓移庫。

  第四十條  代儲企業退出代儲后,應繼續履行在庫省級儲備糧的管理責任,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管理規范,直至省級儲備糧出庫完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粵儲糧集團公司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省級儲備糧代儲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有效地做好對代儲企業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工作。粵儲糧集團公司每季度對代儲企業至少進行一次實地檢查。檢查人員應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上報省有關部門(單位)。

  第四十二條 省及各地有關部門(單位)對省級儲備糧代儲行為進行日常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數量: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賬三賬相符、賬實相符等情況;

  (二)質量:庫存省級儲備糧的品質及其變化情況;

  (三)糧情:糧溫、倉溫、糧食水分、蟲霉發生等情況;

  (四)安全:倉房、倉儲和安全生產設施設備配置,防火、防爆、防汛、防風、防盜、防傷亡、防污染等情況;

  (五)藥劑:儲糧化學藥劑的采購、運輸、保管等情況;

  (六)環境:庫區內及周邊環境、污染源及其它安全隱患等;

  (七)檔案:糧食質量檔案、出入庫手續、糧情檢查及分析記錄、熏蒸和通風記錄、熏蒸審批及藥劑領用手續、品質檢測數據等;

  (八)儲備監管數據報送的及時性、準確性;

  (九)糧食輪換、貸款資金使用和償還情況;

  (十)其它有關情況。

  第四十三條 經監督檢查、信訪舉報、移送轉辦或其他途徑發現代儲企業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的,省有關部門(單位)經核查后,對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粵儲糧集團公司按照承儲合同及相關規定終止承儲合同、追究代儲企業違約責任,并對在庫省級儲備糧以及糧食銷售貨款、利費結算等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經省糧食和儲備局商省財政廳同意后組織實施;涉及農發行貸款的,同時報省農發行同意。省糧食和儲備局商省財政廳根據規定對代儲企業的違規違約行為作出相應處理,處理結果抄送省農發行。代儲企業違規違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粵儲糧集團公司應認真落實、及時跟進對代儲企業違規違約行為處理。在處理過程中需要提請省糧食和儲備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處理或協調的,應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五條 代儲企業應自覺接受、配合、協助省或當地有關部門按規定開展的省級儲備糧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六條 代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粵儲糧集團公司應報告省糧食和儲備局,并責令代儲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利息和保管費補貼(自主輪換的為包干費用)按承儲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計付;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完畢、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粵儲糧集團公司應報請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農發行取消代儲企業的省級儲備糧代儲任務,并終止承儲合同,按規定和合同約定處理在庫省級儲備糧、計付在庫省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自主輪換的為包干費用),并追究代儲企業違約責任。

  (一)未按要求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的;

  (二)輪換出入庫的合同、發票、憑證等資料不完備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輪換任務的;

  (四)省級儲備糧輪換出庫后,銷售貨款1個月內沒有全額回籠到專戶的;

  (五)收儲確認后,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報送監管數據的;

  (六)未按規定及時向粵儲糧集團公司報送糧食輪換出入庫情況的;

  (七)在庫省級儲備糧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的;

  (八)發生盜竊、火災、壞糧事故、自然災害搶救不力等造成省級儲備糧較大損失的;

  (九)擅自變更或終止履行承儲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代儲企業在省級儲備糧承儲中違反政府儲備糧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粵儲糧集團公司報請省糧食和儲備局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粵儲糧集團公司同時應追究代儲企業違約責任,視情況終止承儲合同。

  第四十八條 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因代儲企業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省級儲備糧數量和質量損失,代儲企業應在限期內按省級儲備糧入庫質量標準補償相應糧食。無法在限期內以相應糧食補償的,代儲企業還應按承儲合同和相關規定對省級儲備糧損失給予賠償。

  第四十九條 粵儲糧集團公司負責追收代儲企業違約金、賠償金,并將追收的資金上繳省級糧食風險基金賬戶。省農發行應加強代儲企業專戶資金的監管,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違規違約的代儲企業專戶資金安全,并配合省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違約金、賠償金的追繳工作。

  第五十條 代儲企業發生違規違約行為后進行財務結算時,代儲企業相關資金應優先用于償還省級儲備糧貸款本息,之后用于違約金、賠償金等的扣繳。代儲企業違約金、賠償金也可從省財政未撥付的利費補貼中直接扣回。

  第五十一條 糧油質檢機構不履行職責,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省有關部門依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粵儲糧集團公司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及時報告和處理代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粵儲糧集團公司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國家機關、省農發行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省級儲備糧代儲行為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可向省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糧食局、廣東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廣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聯合發布施行的《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粵糧調〔2011〕33號)自然失效。



相關文件:《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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