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20〕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月22日
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評標評審專家作用,規范評標評審行為,提高評標評審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評標評審專家,是指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資格條件、分類標準等有關要求,納入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為全省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評標評審服務的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是指全省統一的跨部門跨地區的綜合性評標評審專家庫。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以及評標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考核等活動。
第四條省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遵循統一建設、分工負責、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本省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的項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采用招標投標方式交易的,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專家庫中抽取。
前款規定外其他項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專家庫申請使用評標評審專家。
國家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項目,其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組建省專家庫,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專家庫和專家管理制度和規則,對省專家庫設立、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鐵路等部門(以下統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負責評標評審專家入庫審核,對招標投標過程中評標評審專家有關行為實施監督并作出處理,協助開展評標評審專家考核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省專家庫的日常維護可委托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有關單位承擔。受委托單位負責省專家庫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評標評審專家的材料接收、資格初審、入庫前培訓、繼續教育、考核評價組織、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維護等基礎性工作。
第九條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對本場所內評標的評標評審專家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予以收集和記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認定、處理,并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評審專家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第十條省專家庫信息嚴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修改、導出信息數據。省專家庫日常維護機構要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省專家庫系統進行測評。
第三章 專家入庫管理
第十一條省專家庫面向全省常態化征集綜合評標評審專家。
對稀缺領域專家,省專家庫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網站等多種渠道公開發布征集通知,專項征集。
第十二條入選省專家庫的評標評審專家,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狀況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未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未被取消評標評審專家資格;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所稱的“同等專業水平”,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人員:1.取得國家相關不分級別或一級注冊執業資格;2.取得國家相關二級注冊執業資格且取得時間不少于6年;3.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取得時間不少于6年。
各行業、專業的特殊資格條件,由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特殊專業或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可適當放寬入選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入選省專家庫,通過“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桌面系統”在線提交申請并上傳相關材料。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入選省專家庫的,還需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的證明材料。省專家庫日常維護機構組織對申請人填報的信息進行初審,對符合入庫條件的申請人,通知其提交書面材料。
申請人提交書面材料,可以采取現場或郵寄方式向省專家庫日常維護機構提交。
申請人對網上填報的信息、書面提交的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申請人通過初審后,由省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對本部門歸口專業的專家組織審核或評審。對不能歸口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專業分類,由省專家庫日常維護機構組織審核或評審。
申請人通過審核后,需參加省專家庫日常維護機構組織的入庫培訓,通過考試后成為正式評標評審專家。
第十五條省專家庫日常維護機構加強對入庫專家的繼續教育,定期采取網絡培訓或者集中輪訓的方式不斷提高入庫專家的評標評審能力。
第十六條原已經省級以上行政監督部門批準進入部門專家庫的專家,可直接登記為省專家庫專家。
第十七條省專家庫對所有入庫專家建立檔案、頒發證書,實行全省統一編號制度。
入庫專家檔案,需記錄其個人基本資料、入庫申請、資格審核、培訓考核、參與評標評審工作情況、考核評價情況等相關信息,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入庫專家聯系方式、工作單位、回避單位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本人應當及時在省專家庫系統中予以變更完善。
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每屆任期三年。聘期內考核評價合格的,予以續聘。
第四章 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評標評審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聘請,為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交易項目提供評標評審服務;
(二)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獨立評標評審并提出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獲取評標評審報酬;
(四)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或不公正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評標評審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招標投標及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客觀公正地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審;
(二)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主動回避;
(三)按時參加評標評審活動,遵守工作紀律,不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對所提出的評標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四)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協助配合有關投訴處理;
(五)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知識培訓與繼續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招標項目的評標評審專家:
(一)招標項目的主管部門(包括上級管理部門)或者對該項目有監督職責的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投標人的工作人員、退休或離職未滿3年的人員;
(三)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四)與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投標公正評審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評標評審專家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標人或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后,應立即終止其評標活動;已完成評審的,該專家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
第二十一條評標評審專家應當遵守下列評標工作紀律:
(一)按時參加評標,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
(二)評標時應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接受核驗和監督;
(三)不委托他人代替評標;
(四)遵守評標評審現場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統一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酬勞標準,具體標準由省發展改革委商有關單位另行制定。全省范圍內從省專家庫中抽取評標評審專家的,應按規定標準給付專家酬勞。
第五章 專家抽取
第二十三條通過省專家庫抽取評標評審專家,均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省專家庫抽取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評審需要人數時,在調整專家專業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滿足的,缺額專家應從其他依法設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補充確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貸款(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評審專家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國家對于評標評審專家確定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抽取評標評審專家,一般應當在開標或評審開始之日前2個工作日內進行。
專家抽取申請人按照省專家庫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評標評審專家抽取事宜。評標評審專家確定后,省專家庫以語音、信息等方式自動告知評標評審專家參加評標評審工作的時間、地點、評標酬勞標準和相關要求,其他有關交易項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評標評審專家抽取服務一律免費,抽取結果應在開標或評審開始前30分鐘之內打印。
第二十五條評標評審專家名單確定后,出現以下情形的,專家抽取申請人應當填報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補充抽取:
(一)按照相關規定,評標評審專家需要回避;
(二)已抽取的評標評審專家未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或未能按時完成評標評審任務;
(三)評標評審活動依法需重新組織。
無法及時補足評標評審專家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標評審工作,妥善保存招標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審。
重新抽取或補充抽取的程序參照首次抽取,采取隨機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
第二十六條省專家庫管理部門、日常維護機構,不得以任何條件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抽取專家,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審查、審批程序。
依法抽取確認的評標評審專家,除出現需要回避的情形外,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六章 評標管理
第二十七條評標評審專家在接到評標評審通知后,不得詢問評標評審項目的相關情況,并按通知的時間、地點準時報到。
第二十八條評標評審專家須親自參加評標評審活動,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在接到評標評審通知后及時辦理請假手續。
評標評審專家遲到30分鐘以上的,取消其進入本次評標委員會資格。
第二十九條評標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標評審現場管理規定。在評標過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熟悉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理解招標項目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審慎、負責任地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二)評標過程中,自主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匯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評標評審專家可以根據工作實際,推舉專業水平高、評標經驗豐富的專家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負責主持評標工作。
第三十條評標評審專家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協商;
(三)進行表決;
(四)按照簡單多數原則確定結果。
評標評審專家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應當記入評標報告。
第三十一條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廣使用招標投標電子系統,逐步實現遠程網上評標。參加遠程網上評標的專家,其權利和義務與現場評標的專家相同。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
(一)不按時參加評標評審或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私自離崗,影響評標委員會工作整體進展;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評審活動,且未按要求辦理請假手續;
(三)個人信息變更后未及時告知省專家庫日常維護單位,影響評標工作;
(四)違反評標評審現場管理規定。
對符合前款規定的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責令改正,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記錄違規情形,報項目所在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抄送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條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2003年通過,2013年修改;下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禁止其6個月至1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一)連續兩年因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被責令改正兩次以上;
(二)故意隱瞞個人情況,違反回避要求,導致評標無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導致評標評審結果不合理。
對符合前款(一)項規定情形的專家禁止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具有前款(二)至(八)項規定情形的專家禁止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由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結果均抄送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四條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取消其評標評審專家資格:
(一)嚴重違反職業操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謀取私利;
(二)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向他人透露與評標評審有關的實質性消息;
(四)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應予行政處罰。
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專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結果抄送省發展改革部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移送司法機關,并告知省發展改革部門;取消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結果抄送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條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因身體健康、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停止擔任評標評審專家,移出省專家庫:
(一)使用不實信息和虛假材料騙取評標評審專家資格;
(二)連續2年考核評價、繼續教育不合格;
(三)惡意索取不合理評標評審酬勞,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謀取額外酬勞;
(四)因身體健康等個人原因不適宜擔任評標評審專家。
對符合前款規定的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移出省專家庫,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結果抄送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移出省專家庫的評標評審專家,兩年內不得申請入庫。
第三十六條省專家庫工作人員在運行管理維護、抽取評標評審專家工作中,弄虛作假、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標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項目違反規定確定或更換評標評審專家的,違規確定或更換的評標評審專家作出的評標評審結論無效,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交易平臺運營單位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如實記錄專家履職負面行為信息,并在評標評審結束后15日內報送省專家庫日常維護機構。省專家庫日常維護機構應當及時將專家履職負面行為記錄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三十九條對省專家庫日常維護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招標人、采購人以及行政監督部門存在的違規行為,評標評審專家可在評標評審結束后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書面反映。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各地、各部門、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現存的依法設立的專家庫,應當與省專家庫互聯互通并接受統一管理。無法實現互聯互通的,一律予以撤銷,并將有關專家歸入省專家庫進行管理,由省專家庫直接提供有關服務。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及評審專家管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一圖讀懂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