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 68 項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粵府〔 2016 〕 55 號),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證明、經有關部門或機構審核的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現將有關事項公示如下:
序號 |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1 |
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人資信證明 |
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 |
省糧食局、省財政廳 |
《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粵府令第 86 號) |
金融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證明 |
2 |
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人財務審計 |
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 |
省糧食局、省財政廳 |
《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粵府令第 86 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有關部門或機構審核的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