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督導市: | 督導時間: |
督查項目 | 督查內容 | 督查情況 | 備注 |
一、國辦通知文件精神落實情況 | 國辦發[2018]61號、省府辦[2018]41號通知下發后,各市是否采取有力措施進行貫徹落實,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效。 | | |
二、大清查領導機構成立情況 | 1.市級政府是否成立大清查協調機制,協調機制牽頭人及成員單位是否符合國辦發[2018]61號文件要求; | | |
2.縣級政府是否成立大清查協調機制;占縣區市數的比例;協調機制牽頭人及成員單位是否符合國辦發[2018]61號文件要求; | | |
3.協調機制及辦事機構是否設立專項工作組落實大清查工作; | | |
4.是否召開市級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會議研究工作;協調機制是否對大清查工作進行專題研究部署。 | | |
三、大清查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情況 | 1.市級大清查工作實施方案是否已制定下發; | | |
2.已制定的是否符合國務院和省有關文件精神,規定的檢查內容、方式、步驟、程序等是否符合《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工作方案》精神,各地是否結合實際采取創新措施; | | |
3.工作方案是否結合本地實際,突出工作重點,對試點地市選擇、人員調配、方法步驟、責任劃分、案件核查、經費保障等作出具體安排。 | | |
4.質量檢查方案是否符合大清查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印發的質量檢查方法。 | | |
四、質量檢查實施方案制定情況 | 1.是否制定庫存糧食質量清查實施方案; | | |
2.是否按照本地回避原則和要求,統籌考慮扦樣人員編組和檢驗任務; | | |
3.是否明確了扦樣人員的選用條件與抽調人數、扦樣人員的責任與扦樣紀律; | | |
4.是否制定了扦樣、集并和轉送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 | |
五、大清查預分解登統完成情況 | 1.是否按照國糧辦執法[2019]41號、粵糧辦監[2019]37號要求對預分解進行專門部署; | | |
2.有關單位和企業是否按照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規定,依據糧食管理權限分別進行分解登統填報; | | |
3.各單位上報數據是否由本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履行了審核手續; | | |
4.填報數據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出現數據錯誤、遺漏、重復等問題。 | | |
六、清查工作專項經費落實情況 | 1.地方各級大清查工作協調機制是否向同級財政報送大清查經費預算; | | |
2.大清查經費預算得到同級財政部門批復; | | |
3.是否專款專用; | | |
七、大清查培訓動員情況 | 是否組織了大清查普查動員培訓(會議); | | |
八、企業自查準備情況 | 1.被查企業是否成立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糧食庫存自查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詳細具體的企業自查工作方案; | | |
2.被查企業對參加自查工作的人員進行動員培訓,熟練掌握大清查政策及方法; | | |
3.被查企業人員安排、檢查器具配備、賬務和報表資料整理、貨位平整等準備工作是否到位; | | |
4.被查企業工作程序是否合規。是否按照糧食庫存大清查實施方案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企業自查各環節的具體工作; | | |
5.被查企業工作資料是否完整。是否按照大清查檢查要求認真填寫各環節檢查底稿和匯總表;工作底稿的各環節原始紀錄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備查;是否逐貨位扦樣檢驗,并建立糧食檔案數據庫;工作表格是否嚴格按規定執行簽字蓋章程序; | | |
6.被查企業工作責任是否落實。是否建立了企業自查工作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責任是否明確到人;是否建立問題臺賬和整改臺賬,對自查發現問題的是否落實了整改措施。 | | |
九、督導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情況 | 1.市級糧食庫存大清查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是否以市為單位,統一制定企業自查階段的督導檢查方案; | | |
2.督導工作組織領導是否落實到位,市縣是否建立本級督導工作組,落實督導工作責任和分工,制定科學有效的督導工作方案; | | |
3.縣、市級督導部門是否有效組織開展督導工作,對納入檢查范圍企業的督導是否100%全覆蓋; | | |
4.各級督導是否填寫督導工作表格和臺賬,工作是否留痕。 | | |
十、普查階段工作情況 | 1.市級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是否完善;人員分組安排是否合理;地方和中儲糧牽頭的普查組是否實行人員交叉。 | | |
2.普查組庫點分配是否出現遺漏;普查組工作任務分配是否合理。 | | |
3.檢查器具是否配備齊全、掌握企業自查工作情況和企業對接聯系情況(賬務和報表資料整理、貨位平整等準備工作是否到位)。 | | |
4.是否通報檢查事項和目的(是否向被查企業說明檢查目的、檢查內容和要求及檢查期限,是否在企業顯著位置張貼大清查普查公告和聯系電話) | | |
5.是否按照大清查檢查要求認真填寫各環節檢查底稿和匯總表;工作底稿的各環節原始紀錄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備查;工作表格是否嚴格按規定執行簽字蓋章程序。 | | |
6.現場檢查是否實行組長負責制,明確組長職責檢查人員職責,責任是否明確到人;是否建立檢查人員內部溝通協作機制和建立檢查結果內部審核機制。 | | |
7.是否登錄大清查軟件進行普查工作數據填報; | | |
填表人簽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