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省級儲備糧由省直屬糧庫儲存,也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企業代儲”。第十七條規定:“選擇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全省糧食宏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于省級儲備糧的布局優化和儲存安全,有利于降低省級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并通過招標方式進行。”
《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負責下達或調整省級儲備糧代儲計劃。粵儲糧集團公司具體負責代儲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第九條規定了代儲企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第十條規定了代儲企業的選取方式:“代儲企業通過招標方式選取。粵儲糧集團公司根據代儲計劃提出招標選取代儲企業的工作方案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糧食和儲備局商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復粵儲糧集團公司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