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劑的安全間隔期要求詳見《糧油儲藏 防護劑使用準則》(GB/T 22498—2008)中的“4.4 安全間隔期”。主要規定如下:
一、噴霧拌糧的安全間隔期
(一)馬拉硫磷:使用劑量10mg/kg~15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3個月;使用劑量15mg/kg~20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8個月;使用劑量20mg/kg~30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0個月。
(二)殺螟硫磷:使用劑量10mg/kg以下,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8個月;使用劑量10mg/kg~15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5個月;使用劑量15mg/kg~20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8個月。
(三)甲基嘧啶磷:使用劑量8mg/kg以下,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8個月;使用劑量10mg/kg~15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2個月。
(四)溴氰菊酯:使用劑量0.75mg/kg以下者,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4個月;使用劑量0.75mg/kg~1mg/kg者,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0個月。
二、載體拌糧法沒有安全間隔期,但施藥的糧食須將帶藥載體清除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