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鹽專營辦法》(國令第696號)等規定,食鹽儲備包括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兩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食鹽供需情況,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承擔政府食鹽儲備責任。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按照食鹽儲備制度要求,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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