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1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糧食和儲備局印發了《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的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15日,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開始施行,企業糧食收購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并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據上述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糧食和儲備局制定出臺《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4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辦法》的適用范圍及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明確了備案的具體要求。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在收購糧食前或者收購活動開始后10個工作日內,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下稱受理機構)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變更備案。糧食收購企業申報備案可采取現場辦理,或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廣東政務服務網提交《廣東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表》等方式開展。受理機構收到備案表后,屬《辦法》規定備案范圍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出具憑證。
第三部分“信息報告”明確了對糧食收購企業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信息報告要求。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跨省收購糧食的,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四部分“附則”明確《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解釋;《辦法》施行的同時廢止《廣東省糧食收購許可管理辦法》(粵糧調〔201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