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糧調〔2019〕20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各有關商業銀行: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廣東省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省發展改革委 省糧食和儲備局 省財政廳
省農業農村廳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廣東銀保監局
2019年9月18日
附件
廣東省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為認真落實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確保最低收購價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糧食,指早秈稻、晚秈稻。
第一條 執行區域和時間:(1)早秈稻預案執行區域為全省范圍,執行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9月15日;(2)晚秈稻預案執行區域為全省范圍,執行時間為當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條 在第一條規定的執行區域和時間內,當糧食市場收購價格持續3天低于國家公布的最低收購價格時,由廣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會同地級以上市(以下所稱“市”均指地級以上市)糧食、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經總公司報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省糧食和儲備局”)批準,在省內符合條件的相關市啟動預案。
啟動預案地區,當市場收購價格回升到最低收購價水平以上時,要及時停止預案實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支持各類市場主體積極開展市場化收購。
第三條 執行本預案收購的糧食,應為當年生產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國家標準,四等及以下的糧食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引導實行市場化收購。稻谷具體質量標準按國家標準(GB1350)執行。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質量標準或食品安全指標的稻谷,由各地按照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責制的要求組織收購處置;有關費用從本市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風險基金不足部分由市級財政負擔并列入市級預算解決。
第四條 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最低收購價收購任務的收儲庫點向農民直接收購三等標準品糧食的到庫價。具體價格水平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公布的當年最低收購價格為準,相鄰等級之間的等級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標準品糧食最低收購價的具體水平,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糧發〔2010〕17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總公司受省有關部門委托,作為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主體。有關市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和骨干企業,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受總公司委托,按規定參與收購最低收購價糧食。
作為委托收儲庫點參與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各類糧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糧食收購資格。(2)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3)有一定規模的自有倉容,倉儲設施條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9年第5號)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GB/T 29890)要求,具備必要的清理設備、機械通風設備、檢化驗設備(含必檢食品安全指標快檢設備)、計量稱重器具和人員,對農民交售少量糧食要有可移動式磅秤。(4)執行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相關規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落實,相關設備齊備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無重大消防隱患。(5)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較高管理水平,三年內在收儲及銷售出庫等方面無違規違紀行為。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東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6)嚴格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建立健全統計臺賬,準確、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具體條件由總公司會同市級糧食主管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市級分行根據當地實際細化。
第六條 總公司與市級糧食主管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市級分行會商,按照“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有利于糧食安全儲存、有利于監管、有利于銷售”的原則,合理確定執行最低收購價的直屬企業(包括省直屬糧庫、廣東省糧油儲運公司、廣東華南糧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下同)和委托收儲庫點,報當地市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在收購啟動前將當地所有收儲庫點名稱(與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名稱一致)、收儲點地址和聯系電話,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要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每個縣內委托收儲庫點可利用倉容總量或收儲能力,應與當地最低收購價糧食預計收購量相銜接。確定收儲庫點的單位,對其確定的收儲庫點收儲最低收購價糧食的監管、驗收、庫存管理、銷售出庫以及出現的風險等負責。
執行最低收購價收儲庫點名單確定后,由總公司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對委托收儲庫點儲存的糧食進行逐倉清點登記,核實查驗空倉,鎖定擬收儲貨位。總公司要與委托收儲庫點簽訂委托收購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等。委托收購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本預案有關規定。為防范履約風險,委托收儲合同中可作出如下約定:市縣國有糧食委托收儲庫點,按照20元/噸標準向總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不能足額交納的也可從收購費用中抵交;非國有糧食企業向總公司提供相應的抵押或擔保。總公司直屬企業可免交履約保證金。總公司要將收取的保證金存入農業發展銀行專戶,待委托收購糧食銷售出庫并結清貸款本息后退還保證金本息。委托收儲庫點要嚴格按照本預案有關規定和委托收購合同開展收購活動。委托收購合同和空倉驗收情況,報當地糧食主管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備查。
第七條 政策執行過程中,符合資格條件的委托收儲庫點全部啟動后,出現倉容及收儲能力不足或委托收儲庫點布局不能滿足農民售糧需要的,應及時通過安排縣內集并等方式解決。倉容仍不能滿足收儲需要時,參照《關于租賃糧食倉儲設施儲存省級儲備糧的通知》(粵糧調〔2016〕42號)的有關規定,可租倉收儲最低收購價糧食。按照租賃方式確定的庫點,在糧食收購、儲存、銷售等環節,均不得改變租賃性質。租賃雙方要簽訂倉儲設施租賃合同,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租賃社會倉儲設施收儲視同承租企業本庫收儲最低收購價糧食,須由承租企業開具收購發票、兌付糧款,并安排足夠人員負責收購、保管,對收儲的糧食和租賃設施進行封閉管理,承租企業對糧食數量、質量、糧款兌付、庫存管理、銷售出庫、儲糧安全等承擔全部直接責任。企業租賃倉容的資格審核、確認流程、管理規定、責任劃分等具體要求,參照《關于租賃糧食倉儲設施儲存省級儲備糧的通知》(粵糧調〔2016〕42號)有關規定執行。
采取上述措施后,倉容仍然不足,需搭建簡易儲糧設施的,由總公司會同市級糧食主管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市級分行研究測算本市預計搭建總量,經總公司審核并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總公司按照本預案規定,在預案啟動區域組織直屬企業和委托收儲庫點及時掛牌收購,并做好庫存管理等工作。總公司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逐級落實責任。按本預案規定確定的收儲庫點,在具體開展收購工作時,須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張榜公布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的糧食品種、收購價格、質量標準、水雜增扣量方式、結算方式和執行時間等政策信息,讓農民交“放心糧”;不得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收購,不得拒收農民交售的符合本預案第三條規定要求的糧食;及時結算農民交售糧食的價款,不得給農民“打白條”;不得將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挪作他用;要依據農民交糧的實際情況,按照總公司統一提供的規范收購憑證樣式,當場如實填寫統一規范的收購憑證,憑證所列重量、等級、水分、雜質、單價等內容必須填寫齊全并妥善保存備查,不得篡改、偽造收購憑證;要積極創造條件,對最低收購價收購的糧食做到分品種、分等級專倉儲存。
第九條 委托收儲庫點收購最低收購價糧食所需貸款(收購資金和收購費用),由總公司統一向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承貸,并根據收購情況和入庫進度及時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售糧者。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要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貸款,保證收購資金供應。
第十條 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費用、保管費用、貸款利息補貼及銷售盈虧負擔等事項,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最低收購價、臨時收儲糧食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203號)、《財政部關于批復最低收購價等中央政策性糧食庫存保管費用補貼撥付方案的通知》(財建〔2011〕996號)和《財政部關于調整中央臨時收儲和最低收購價糧食保管費補貼標準的通知》(財建〔2017〕1號),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另行確定。總公司要自糧食入庫當月起,按季足額將補貼撥付到直屬企業和委托收儲庫點。
第十一條 總公司牽頭及時對收購入庫的最低收購價糧食品種、數量、質量和食品安全情況進行驗收,并由確定收儲庫點的單位和負責檢驗的質檢機構對驗收結果負責。對最低收購價糧食食品安全指標,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糧油質檢機構進行檢驗。總公司將最低收購價糧食驗收結果,按品種于本預案執行時間結束后2個月內匯總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并抄送市級糧食主管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市級分行備查;同時,由市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分解到所在地的縣級糧食主管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備查。
對驗收合格的,要歸納整理并建立賬務憑證資料和質量檔案,具體到貨位。總公司要與委托收儲庫點簽訂代儲保管合同,明確品種、數量、質量、價格和保管、出庫責任等,作為以后安排銷售的依據。代儲保管合同要報當地糧食主管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備查。總公司及其委托收儲庫點要嚴格規范儲糧行為,確保儲糧安全。
對驗收發現入庫糧食重金屬、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由總公司按品種在本預案結束后3個月內匯總審核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責制要求,劃轉給有關市級人民政府處置;有關費用從本市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風險基金不足部分由市級財政負擔并列入市級預算解決。對經驗收合格入庫的糧食,在庫存檢查、其他質量檢驗中或出庫時發現重金屬、真菌毒素超標的,由收儲企業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和相關經濟損失,由當地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組織處置和監管,不得流入口糧市場。
第十二條 最低收購價糧食的糧權屬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動用,不得用最低收購價糧食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最低收購價糧食通過省級糧食電子交易平臺公開競價銷售。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收購工作的指導,采取有效措施,統籌組織引導當地骨干糧食企業和其他多元市場主體積極入市,開展市場化收購和銷售。要鼓勵糧食企業與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訂單收購、預約收購等方式,建立長期穩定的市場化購銷合作關系。支持大型骨干企業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資金優勢,發揮市場化收購引領帶動作用。協調組織轄區內省級和市縣儲備糧承儲企業按照市場收購價格收購輪換糧源。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要積極為各類主體開展市場化收購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四條 預案執行期間,總公司對收購進度和庫存數據及時匯總并進行審核;每5日將最低收購價糧食的品種、數量匯總后報省糧食和儲備局,抄送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具體報送時間為每月逢5日、10日后第1個工作日15時之前。同時,總公司應將最低收購價糧食每月收購進度情況,抄送當地市級糧食主管部門、市級發改部門、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市級分行;每5日的收購進度,要及時通報市級有關部門。總公司直屬企業和各委托收儲庫點每5日要將實際收購進度數據同時抄報所在地的市、縣級糧食主管部門。各品種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結束后2個月內,總公司要將執行情況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
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最低收購價收購資金的發放情況匯總后送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糧食和儲備局、總公司。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協調落實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監測收購價格變化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解決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省糧食和儲備局指導總公司執行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指導地方各級糧食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和最低收購價糧食安全儲存管理等,督促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積極開展市場化收購,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省財政廳及時安排、撥付總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糧食所需的費用和利息補貼,加強對總公司的指導。省農業農村廳指導地方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糧食收獲工作,及時反映農民的意見和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指導有關金融機構做好糧食收購資金保障工作。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及時足額安排、撥付執行糧食最低收購價收儲任務所需的貸款,組織指導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按照封閉管理要求,實施信貸資金監管。總公司作為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主體,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分公司按照本預案規定進行收購,做好政策執行和糧食庫存管理等工作。具體從事最低收購價收儲業務的各類市場主體,承擔企業收儲和管理主體責任,對其收購最低收購價糧食數量、質量、庫存管理、銷售出庫以及出現風險造成的損失等負全部責任。
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地方有關部門和總公司開展最低收購價糧食收儲工作,協調解決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企業收儲最低收購價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依法履行屬地行政監管職責,對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依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做好收購期間收購秩序維護和宣傳工作。要建立各級人民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常態化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最低收購價糧食管理和銷售出庫等問題,對各種違規違法行為依法進行嚴肅查處。有關落實情況將納入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考核范圍。
第十六條 各有關方面要把落實最低收購價政策作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舉措抓實抓好。地方各級糧食主管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要認真履職盡責,加強與總公司的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執行好最低收購價政策。市級人民政府組織總公司、市級糧食主管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市級分行,按照“誰定點、誰監管、誰驗收、誰負責”責權對等的原則,對定點、收購、驗收、庫存管理、銷售出庫等環節的有關工作分工可進行細化,并對由此帶來的風險負責。要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結合當地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推動最低收購價政策更好地落實。
第十七條 要建立健全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責任分解、落實和追究機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問責。
對確定的收儲庫點不具備本預案規定的條件的,應按‘誰定點 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未按本預案要求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送或抄送有關收購工作進展和總結情況,或達到預案啟動條件未及時上報啟動預案請示的,在市場收購價格回升到最低收購價水平之上時未及時停止預案執行的,以及未及時按標準撥補有關費用補貼的,應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責任。
對不嚴格執行最低收購質價標準、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拒收農民交售符合標準的糧食、拖欠農民售糧款、“克扣斤兩”“以陳頂新”“轉圈糧”、先收后轉、虛購增庫等各類坑農害農、損害國家利益和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對工作落實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查實有套取費用補貼、損害農民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委托收儲庫點,由確定收儲庫點的單位會同有關方面負責,追回糧款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扣回全部費用利息補貼,將因收儲糧食或套取費用補貼獲取的收入上交省級財政,記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三年內不得承擔最低收購價收購任務;將其當年收購最低收購價糧食全部退出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同時將其收儲的全部最低收購價糧食實行移庫或按有關程序及時安排拍賣,所發生的費用由違規企業承擔,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如發生損失,由收儲庫點承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對查實國有糧食企業存在違規行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關部門對企業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對驗收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以各種名義、形式變相降低收儲庫點費用補貼標準的,違規收取履約保證金的,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驗收中發現入庫的糧食不符合本預案第三條規定的質量要求的,包括陳糧入庫或混摻陳糧入庫的,要及時核減有關收儲庫點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扣回全部費用利息補貼,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未按期如實上報驗收結果的,視為無不合格糧食,造成的后果由負責驗收上報的責任單位承擔。
違反《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或《糧庫安全生產守則》造成安全生產事故或糧油儲存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和安全儲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本預案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廣東省秈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粵發改發電〔2004〕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