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糧食(專指稻谷及大米,下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從生產到消費、從田間到餐桌的全過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制度,杜絕有毒有害糧食進入餐桌,確保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糧食局等有關部委《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源頭治理,確保糧食種植安全
(一)加強糧食種植環境監測和綜合治理。農業部門要會同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工作部署,抓緊對全省農田土壤、灌溉水等環境的重金屬污染情況進行全面監測普查,核定我省適宜糧食種植的農田土壤環境質量分級,對已受污染的農地提出生產禁止區域的建議。加快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重點推進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電鍍、化工、印染和礦業等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的土壤、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治理。
(二)積極推進糧食種植標準化。探索推進糧食質量標識制度,強化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加快推廣科學施肥、安全用藥、綠色防控、農田節水等清潔技術,防止因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不合理使用造成農田土壤污染。開展農業清潔生產技術示范,推廣使用有機肥和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加強農藥使用技術指導,引導生產者科學用藥,嚴格執行生產技術規程、農藥使用記錄、安全間隔期規定,提高農民科學用藥水平。
二、加強糧食收購、儲存和政策性用糧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鼓勵和支持糧食加工經營企業到產區建立糧食種植、加工、倉儲基地,積極組織采購符合質量安全的糧食,增加省內糧源供給,保障市場供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糧食收購、儲存和政策性用糧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并落實原糧和政策性成品糧的質量安全抽檢、監測制度。加強糧食收購資格管理,督促從事糧食收購、儲存活動的糧食經營者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儲存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糧食質量檔案,落實糧食入庫、出庫質量檢驗制度,承擔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進一步規范政策性用糧采購行為,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用糧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采購和供應,糧食購買合同必須明確糧食質量要求,入庫糧食應符合相關質量安全標準,嚴格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將重金屬含量列為必檢項目。對經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由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和監管,嚴禁流入口糧市場。
三、加強糧食加工和經營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一)加強對糧食加工經營企業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經營企業、流通市場及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將糧食質量安全納入日常監督管理范圍。重點監督糧食加工經營企業落實索證索票、進出貨檢驗及經營臺賬等制度,并做好檢查情況記錄。要對集體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等餐飲服務單位糧食采購使用情況開展摸底調查,重點查閱餐飲服務單位索取的大米原料供應商證照、采購供應合同、檢驗合格證明、購物憑證等資料和相關采購記錄,督促餐飲服務單位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原料采購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制度,并做好檢查情況記錄。
(二)加大糧食抽檢和專項整治力度。各地政府及其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將糧食列為本地區、本部門的重點抽檢品種,列入年度抽檢計劃。要進一步提高抽檢覆蓋率、增加抽檢頻次和樣品數量,重點加大對糧食加工企業、大型糧食批發市場、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學校食堂等的監督抽檢力度。要定期組織開展糧食專項整治行動,保持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的高壓態勢,按照“嚴管、嚴查、嚴處”的原則,嚴厲打擊糧食加工經營企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依法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三)嚴格重金屬超標糧食的處理。對進入口糧市場的糧食,必須嚴格按食品安全標準進行重金屬含量強制檢測,具體實施細則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省農業廳、糧食局等單位研究制訂。對糧食加工和經營環節經監督檢查或抽查發現的重金屬超標糧食,由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采取就地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不得退回上游企業,防止流入口糧市場。對已采取就地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重金屬超標糧食,由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四、建立健全糧食溯源體系
(一)落實糧食經營臺賬制度。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要建立并執行糧食經營臺賬制度,查驗原料提供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采購糧食的名稱、規格、數量、產地來源、生產者、供貨商及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記錄出廠(銷售)糧食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其中成品大米標識應按照地市級行政區劃標注水稻產地來源。糧食經營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加強入貨和出廠檢驗。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出廠檢驗制度,要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成品糧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糧食加工經營企業生產經營的糧食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留存相關文件的復印件備查;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糧食原料或成品糧,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五、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責任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進一步強化職能,充實力量,加強對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認真落實糧食質量安全責任制,確保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到實處。各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規定切實履行職責,認真落實種植、收購、儲存、加工和銷售、消費等各環節的監管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糧食質量安全行政問責力度,嚴肅追究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
(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糧食加工企業要建立并執行嚴格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生產成品糧,不得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成品糧。糧食經營者建立嚴格的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不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不得銷售標識不清的糧食。餐飲服務提供者要制定原料采購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成品糧。
(三)建立糧食企業約談制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糧食加工經營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或多次抽檢不合格的,應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督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四)規范信息溝通和發布制度。各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食安辦等6部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抽樣檢驗信息通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食安辦〔2012〕28號)要求,依據各自職責,準確、及時、客觀公布糧食質量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同時,要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做好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抽檢信息通報工作。抽檢信息及查處糧食案件涉及本省其他地區、其他部門的,要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相關地區和部門。重大信息和涉及外省的信息,統一由省食安辦按規定進行公布、通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日